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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伊吾县公安局、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伊吾县公安局,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23民初63号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1号C栋8-1。法定代表人:叶晓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雪根,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伊吾县。被告:伊吾县公安局,住所地:新疆伊吾县伊吾镇顺德路。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局局长。被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军,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吾县公安局、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