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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士刚与高金超、汤井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刚,高金超,汤井喜,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8118号原告王士刚,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钊,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超,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汤井喜,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永,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涟水县人,居民,住涟水县。原告诉三��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士刚委托代理人李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金超、汤井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对被告周永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刚诉称:2016年7月17日,被告高金超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士刚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借款期限至2016年9月16日止,被告汤井喜、周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高金超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汤井喜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金超、汤井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被告高金超向原告王士刚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3%,如逾期不还,借款人应当承担出借人因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额的百分之五计算,被告汤井喜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因向被告高金超、汤井喜索要上述借款本息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王士刚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刚与被告高金超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原告与被告汤井喜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高金超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高金超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高金超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现原告主动调整按年利率24%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高金超在借款合同中对律师代理费用承担所作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高金超应按原告诉讼标的20000元及利息1840元(自2016年7月1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的百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即1092元。被告汤井喜应按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永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高金超、汤井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金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士刚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原告王士刚律师代理费1092元;被告汤井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士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王士刚负担24元,由被告高金超、汤井喜负担340元。��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张思源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