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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郭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刑初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保定市莲池区。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5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郭某谎称自己有渠道能进来便宜的苹果、三星手机,每台手机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几百元,还许诺给买家返现金、赠送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的优惠活动。实际郭某出售的手机均是在保定亚太比邻手机专卖店、献县王某1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和呼和浩特市学府康都写字楼西面的苹果手机专卖店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且上述手机店均无赠机返现优惠。郭某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式获取被害人马某1、张某2、马某2、齐某1、齐某2、辛某、马某3、赵某、解某、白某等人的信任,并陆续收取他们交付的购机款,之后未按约定给付手机及赠品,也未返还购机款,截止到案发,共计给被害人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16年5月12日郭某被抓获归案。同时提供了苹果手机购销合同书、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储蓄卡交易清单、手机快递单、证人王某1、王某2、刘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马某1、张某2等人陈述、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对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郭某谎称自己有渠道能进来便宜的苹果、三星手机,每台手机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几百元,还许诺给买家返现金、赠送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的优惠活动。实际郭某出售的手机均是在保定亚太比邻手机专卖店、献县王某1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和呼和浩特市学府康都写字楼西面的苹果手机专卖店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且上述手机店均无赠机返现优惠。郭某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式获取被害人马某1、张某2、马某2、齐某1、齐某2、辛某、马某3、赵某、解某、白某等人的信任,并陆续收取他们交付的购机款,之后未按约定给付手机及赠品,也未返还购机款,截止到案发,共计给被害人造成损失549.934万元。2016年5月12日郭某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1陈述,郭某是我的远房亲戚,她说她是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她们校长是美国人,有买便宜手机的渠道,我就相信了她,还和我哥马某2、丈夫张某2说了这件事,他们分别和郭某联系的,郭某让我们每部手机交2000元定金,我们卖手机后再把尾款打给她,将来给我们赠手机。我给郭某打了94万元定金,收到部分手机后卖了把尾款付给她,还有46万元定金和2万元合约机款没有收回。2、被害人马某2证言,称其与郭某约定以预付定金2000元或4000元的方式购买苹果与三星手机,货到后将尾款补齐。马某2向郭某打款198.944万元,未收货被骗数额为174万元。3、被害人张某2陈述,郭某是我表姑,她说她是河北大学的导师,校长是美国人,有渠道进来便宜的苹果手机。每台机子交两千定金,等收到机子再给尾款。我先定了10台6**的苹果4S,赠送5台1**的苹果6,我给郭某打过去15000元,后来我又订了多次苹果手机,但只是第一、二次的收到了货,第三次收到了一部分,其余的都没给我,我被骗了24万元的定金和5万元的合约机款。4、被害人辛某陈述,我通过银行卡给郭某转过三次账,用于全款购买手机,共打款24.476万元,收到20台购买机和2台赠机,未收货被骗款为15.02万元。5、被害人齐某1陈述,其给郭某共转款191.739万元,至今被骗了150多万元的货款。6、被害人解某陈述,2016年3月份通过郭某坐出租车认识的,在郭某处购买过16台苹果手机,每台比市面上便宜一千多元。5月份,解某转账给郭某五万元钱用于购买手机,始终未收到货。7、被害人齐某2陈述,2016年4月认识的郭某,先从郭某处买了七八十台手机,每台比市场价低几百元,如果算上赠机,便宜将近一半,但赠机没有给,后来我通过银行卡转账给郭某33万元定金和25680元的手机全款,一直未收到货。8、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3月份认识的郭某,她自称手机是从国外拍卖来的,价格便宜,我转给她手机定金128万元,至案发还有440部手机未收到,损失83万多。9、被害人马某3陈述,马某3通过银行转账给郭某2万元定金,一直未收到货。10、被害人白某陈述,白某给郭某打款约6.3万元,未收到货被骗数额为1.9万元。11、被告人郭某供述,我从2016年3月份开始卖手机,主要通过亲戚卖,主要是苹果手机,还有三星的,我卖的手机是深圳富士康公司内部员工“曾春桥”卖给我的,买了他大约300台左右,没有发票凭证。我在献县泰昌对面专卖店买过10多台苹果手机。我卖手机在朋友圈里发过广告,我的微信名是欣宜电子商务,卖给马某1等人的手机是先给我2000元定金,验完货后把余款给我,卖给他们的比正常市场价少700至1000元。最初我卖手机时先和曾春桥联系,几天后他让我到保定亚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竞秀苹果手机专卖店找刘某1取货,后来我就把手机款转给刘某1,收的定金都给了曾春桥了。12、证人王某1证言,我四月份认识的郭某,她从我店里买过130多部苹果手机还有一些其他型号的手机,价值70多万元,因为她要的多,比零售价格便宜一二百元,她说在保定有个旅游公司,欠游客的手机,现在给人家补上。13、证人王某2证言,其在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其认为没有以个人名义成为苹果公司零售商的情况,因其采购的苹果品牌手机是在保定地区零售店销售,一部手机最多可以优惠一两百元,苹果产品极少有赠品,有的话也是手机壳和膜等配件,没听说过富士康公司有个叫曾春桥的人。14、证人刘某1证言,我在保定市莲池区苹果专卖店工作,今年年初认识的郭某,她先是买了一两部手机,后来就买多了,大概买了二三十次约三四百部手机,一般都是按正常标价卖给她,要的多每部手机便宜百十来块钱。15、证人刘某2、张某1证言,均证实郭某曾购买过店内的手机。16、证人郭某证言,郭某2016年1月份到的保定准备到河北大学培训中心应聘老师,但是没有去卖上了手机。郭某先收取客户定金然后把定金给保定竞秀区专卖店,等客户拿到手机后把尾款补齐,郭某再把钱交到手机店。17、证人朱某、冯某证实在郭某处购买手机的情况。18、河北大学安全工作处出具证明,经查询,我校无“河北大学教育培训中心”机构,我校兼职教师中无郭某此人。19、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证明,下属有45个亚太比邻手机连锁店,店内从未进行过购买苹果手机赠苹果手机、返现金的促销活动,且公司与深圳富士康公司没有关系,与曾春桥、吴伟个人也没有关系。20、献县公安局河街刑警队出具的办案说明,(1)郭某供述的吴伟手机号已停机,无法确定吴伟和曾春桥的真实身份。经调取郭某建行和农行卡信息,未发现郭某有所述单笔几十万转出的记录。(2)郭某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三星、苹果各一部)被扣押,三星手机有密码无法查询,苹果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均能查询转账记录,并显示对方信息。(3)马某1提供的郭某三个账本,记载被害人购买手机的部分记录。(4)郭某向公安机关提交快递单的清单。21、献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说郭某持有购销合同书、建设银行卡、三星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人民币10653元等物品已被扣押。22、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出具郭某所持银行卡与赵某、刘某1、王某1等人、深圳财付通科技等交易明细清单。23、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4月10日至5月5日与郭某交易发票50余张,金额20多万。24、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赵志平、员工刘某1提供的数据表,显示郭某购机共1038台。25、抓获经过,献县公安局河街刑警队于2016年5月12日将郭某抓获。26、献县公安局证明,2015年11月郭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7、办案说明,根据目前被害人提供的情况,经统计被害人被骗数额为549.934万元。28、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通过虚构有低价手机进货渠道的方式,骗取他人手机定金549.9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31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549.934万元应当予以退赔被害人。(马某1、48万元、马某2、174万元、张某29万元、辛某15.02万元、齐某1、156.446万元、解某5万元、齐某2、35.568万元、赵某83万元、马某3、2万元、白某1.9万元)上述罚金及退赔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坤审 判 员  许西广人民陪审员  白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净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