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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杨敏与柯菊芬、陈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柯菊芬,陈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5513号原告:杨敏,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菊芬,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德志,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柯菊芬、陈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柯菊芬、陈德志所有的座落于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的房产(房产权证:箬横××号)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柯菊芬、陈德志所有的座落于温岭市的房产(房产权证:箬横××号)。上述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柯菊芬、陈德志负责保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