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姬辉与徐东飞、马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辉,徐东飞,马明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743号原告:姬辉,男。被告:徐东飞,男。被告:马明乐,女。原告姬辉与被告徐东飞、马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辉撤诉。审 判 长 易声扬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李学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