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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洁与北京良径通宇文化发展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北京良径通宇文化发展中心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492号原告:刘洁,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良径通宇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20号,信用代码:×××。投资人:肖志良,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诉被告北京良径通宇文化发展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良径通宇文化发展中心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