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阳波,蒋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351632-2被执行人: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办事处雍华府第四栋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347127502B。法定代表人:熊贤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阳波,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民族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个体,住纳雍县,被执行人:蒋安林,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个体,住纳雍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初4837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阳波蒋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原告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2016年10月30日的到期货款至今及利息42万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国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