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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家全与杨兴盛、张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全,杨兴盛,张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041号原告:张家全,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告:杨兴盛,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山东省罗庄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翠敏,女,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罗平县人,现住罗平县。原告张家全与被告杨兴盛、张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以找不到被告而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为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家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