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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广居申请张志力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广居,张志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特23号申请人张广居,男,192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同维,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张志力,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张广居申请宣告张志力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广居诉称,被申请人张志力与申请人张广居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张志力于1990年5月份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十五年。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张志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志力(身份证号,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4段6里729号,户籍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25号4-4-1,系申请人张广居的长女。张志力于1990年5月份离家,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广居申请宣告张志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志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志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志力自离家之日至今已二十六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查寻后,张志力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已经死亡。申请人张广居作为张志力的父亲,申请宣告张志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志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姝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