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17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绍东,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被告: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213368319。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2.00元,减半收取1,866.00元,由原告负担(经原、被告协商退回的减半诉讼费1,866.00元退给被告)。审 判 长 郎忠志审 判 员 郭玉纯人民审判员 周广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