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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张宝、王正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张宝,王正虎,冯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马张宝,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正虎,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冯文芝,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000元、案件受理费276元、执行费290元,合计265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正虎、冯文芝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计265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