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闵平、马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闵平,马冬梅,闵群,赵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8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仪化生活区白沙路10号。负责人:郭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慧,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平,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马冬梅,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闵群,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赵明,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告闵平、马冬梅、闵群、赵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依法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曦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