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有利与陈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有利,陈建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762号原告:崔有利,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峰,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崔有利诉被告陈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暂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有利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有利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