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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其劳巴特尔、赛希亚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劳巴特尔,赛希亚图,孟克道尔计,敖日格拉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90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大街南。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特别授权),男,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其劳巴特尔,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赛希亚图,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孟克道尔计,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敖日格拉达来,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其劳巴特尔、赛希亚图、孟克道尔计、敖日格拉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