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执112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夏善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善明,马钢利民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1124号之六申请人:夏善明。被执行人:马钢利民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夏善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钢利民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钢利民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