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梁凤梧、黄飞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梧,黄飞妮,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梁凤梧,女。被执行人黄飞妮,女。被执行人邹云,男。梁凤梧与黄飞妮、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凤梧于2016年11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梁凤梧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26元。以上两项共计16407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邹云坐落在百色市XX县XX大道的房屋一栋及该房屋下土地一块。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黄飞妮、邹云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廖大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