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国有、李天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国有,李天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1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曹国有,男,汉族,1953年10月6日生,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梁成群,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天合,男,汉族,1955年11月22日出生,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宋国林,淅川县盛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国有因与被上诉人李天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国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宋池涛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