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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裕佳工贸有限公司、霍建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裕佳工贸有限公司,霍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64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新兴街。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裕佳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63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0号7号楼2153室。法定代表人霍建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建勋,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公),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裕佳工贸有限公司、霍建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追被执行人霍建勋刑事责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本院将该案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和本院刑事审判庭,经审查均认为不构成抗拒执行。2018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以继续查找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0104执恢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