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鹏、张翀、谷士刚、谷中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徐鹏,张翀,谷士刚,谷中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徐鹏,男,身份证号:2205021978********。被执行人:张翀,女,身份证号:2201021978********。被执行人:谷士刚,男,身份证号:1302031964********。被执行人:谷中芹,女,身份证号:1302031964********。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张翀、被执行人谷士刚、被执行人谷中芹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72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张翀的下落。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2017年5月12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张翀、被执行人谷士刚、被执行人谷中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726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