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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四川苌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执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329号四川苌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内江市资中县。江峰,男性,1966年9月7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四川苌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川03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峰应支付申请人四川苌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117304.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