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远方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079号原告:张远方,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号四川经贸大厦负*层*号。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雯雯,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场所:成都市蜀都大道水碾河段与经华路交叉口西北���。负责人:徐志敏。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负责人:彭舸。原告张远方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远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方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远方负担。审 判 员 易炜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丹书 记 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