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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韦朝喜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朝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6刑初8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朝喜,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水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独山县。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独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朝喜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时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朝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韦朝喜纠集韦某1、吴某1等人到独山县百泉镇城东村黄浦路沙坡组安置区其租住房二楼,以摇“干子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韦朝喜负责操作赌具、当庄赔付,并从嬴方按比例抽成得人民币七百余元,当日17时许被独山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21人,扣押赌具一套和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朝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朝喜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韦朝喜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表示无异议,未作任何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韦朝喜利用租住黄明贵在独山县百泉镇城东村黄浦路沙坡组安置区房屋的二楼内,纠集韦某1、吴某1等人以摇“干子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韦朝喜作为庄家,负责操作赌具和进行赔付,并按比例抽头渔利。同日17时许,被告人韦朝喜以及韦某1、吴某1等22名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同时抓获,公安机关同时查获赌具绿色塑料碗一个、白色塑料盘子一个、圆形纸壳四枚和赌资人民币21100元。被告人韦朝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赌博的事实经过。另查明:被告人韦朝喜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赌具绿色塑料碗一个、白色塑料盘子一个、圆形纸壳四枚和被告人韦朝喜的赌资现金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朝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蒙某、吴某2、胡某1、胡某2、吴某3、岑某、刘某、韦某2、陆某1、吴某4、陆某2、陆某3、韦某1、蒙某某、吴某1、胡某3、陆某6、陆某4、杨某、陆某5等人的证言,租房合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相关图示、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赌具绿色塑料碗一个、白色塑料盘子一个、圆形纸壳四枚以及被告人韦朝喜的户籍证明等均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生效的本院(2013)独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朝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赌博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朝喜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韦朝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朝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朝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韦朝喜具有坦白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累犯的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韦朝喜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朝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全部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赌具绿色塑料碗一个、白色塑料盘子一个、圆形纸壳四枚,予以销毁;随案移送的赌资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贤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兴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