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郎华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华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30刑初8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华欣,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22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婺源县看守所。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华欣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郎华欣电话联系胡某1,自称自己是婺源县公路局局长的舅舅,可以带胡某1承包公路工程,胡某1信以为真。次日,郎华欣以购买刨路机为由骗取胡某12400元。同年1月17日上午,郎华欣以婺源县公路局局长的名义给胡某1发了一张局长儿子结婚的请帖,以继续骗取胡某1的信任。同时,郎华欣以签订合同需要付定金为由骗取胡某112000元。当日中午,郎华欣以错钱为由骗取胡某1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华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华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郎华欣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2、查某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领条、请帖,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华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郎华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郎华欣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郎华欣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郎华欣退赔被害人胡汪印损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进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