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军与田红其、尹明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田红其,尹明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699号原告:田军,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代理人:张毅,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佳,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红其,男,1967年5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告:尹明娥,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原告田军诉被告田红其、尹明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田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军负担。审 判 员 徐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秦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