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乔云斌与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云斌,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行初47号原告乔云斌,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乔国峰,系原告乔云斌之子。委托代理人辛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友,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宋延栋,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艳璐,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宣平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9000927228K。法定代表人范玉斌,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云斌与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乔云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云斌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云斌负担。审 判 长 吴义清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人民陪审员 史利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春海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