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丕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丕钊,卢衍镇,黄金旺,黄慜,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186号第五、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6926014-9。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丕钊,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卢衍镇,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金旺,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慜,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西路28号202单元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0540572-9。法定代表人黄金旺,董事长。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富山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内,组织机构代码:79375800-5。法定代表人黄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富山工业园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928380-3。法定代表人黄金旺,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丕钊、卢衍镇等人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015)漳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卢衍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衍镇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