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平市领前有机肥有限公司与陕西鸿锦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领前有机肥有限公司,陕西鸿锦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53号原告:原平市领前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轩岗镇焦家寨村。法定代表人:李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郄顺来,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鸿锦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第2幢1单元18层11805号。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平市领前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锦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领前有机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平市领前有机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原平市领前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廉佳佳打印:相丽华校对:廉佳佳2017年5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