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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黄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财保5号申请人: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帐子塘)。法定代表人林泽树,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透福,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人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透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黄透福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透福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会同县泽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陶湘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