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忱与大石桥市旗口镇后会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忱,大石桥市旗口镇后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2518号原告:XX忱,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旗口镇。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后会村村民委员会,住大石桥市旗口镇。主要负责人:胡伟宽,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延吉,该村会计。原告XX忱与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后会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忱、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后会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胡伟宽及其代理人陈延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1日,被告村委会开办的秸秆气化站因发生漏气致使村民中毒,因治疗无有医疗费,故向村民胡伟宽借款60000元,利息为月息1.5分(有借据为凭),后于当月31日还款10000元,有50000元未付,就此款偿还事宜,胡伟宽多次催要,无奈,当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原告以个人款项偿还了借款,就此笔借款,原告获得债权后虽多次与村委会协商,但至今未还,无奈,起诉贵院。大石桥市旗口镇后会村村民委员会承认XX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后会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XX忱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息1.5%的利率标准给付该款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大石桥市旗口镇后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鑫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