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庄乾胜与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乾胜,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761号原告庄乾胜,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37号3门。法定代表人陈成和,经理。原告庄乾胜与被告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乾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太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乾胜诉称:红太阳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从庄乾胜处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5%,红太阳公司出具了借据。现红太阳公司偿还了利息至2015年12月1日,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偿还。虽然庄乾胜多次催要,红太阳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诉讼请求:1、判令红太阳公司立即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5%计算,从2015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红太阳公司承担。庄乾胜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举示以下证据:证据、借据及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书各1份,拟证明红太阳公司向庄乾胜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5%。薛学菊为红太阳公司出具证明书,自愿用陈成和房产抵押。红太阳公司未答辩、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庄乾胜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庄乾胜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红太阳公司向庄乾胜借款40万元,于2011年5月23日为庄乾胜出具借据,约定月息1.5%。红太阳公司将其法定代表人陈成和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庄乾胜处。本院认为:庄乾胜提供的借据证明庄乾胜与红太阳公司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庄乾胜已经向红太阳公司交付借款,红太阳公司未向庄乾胜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对庄乾胜要求红太阳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庄乾胜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庄乾胜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红太阳家电经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庄乾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 芳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