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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金盛达珠宝首饰中心、王才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金盛达珠宝首饰中心,王才贵,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万国泉,章新民,王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金盛达珠宝首饰中心,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197号长运大厦长欣楼七楼03号,注册号:360103600035908。被执行人:王才贵,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6号广南商厦第4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06746465-3。法定代表人:王才贵。被执行人:万国泉,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章新民,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王礼平,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王才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金盛达珠宝首饰中心借款本金376871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75000元;二、被执行人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万国泉、章新民、王礼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违反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请恢复执行。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违反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请恢复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方当事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可在两年内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