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676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08649637。法定代表人:吴丽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花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花经本院依法传唤,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曾雪花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