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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大石桥市公安局自首,于当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佳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大石桥市某采摘园,把前女友佟某某拽上车,先后挟持到某水库、某县、大石桥市某宾馆,欲与其和好,期间用绳子捆绑佟某某双脚。当日19时许,佟某某在大石桥市某宾馆服务员的帮助下,趁机逃走。2017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大石桥市某小区楼下,将佟某某拽上车,将其挟持到大石桥市某村一个废弃采石场。2017年3月13日12时许,李某和佟某某被李某的舅舅王某找到,并将李某和佟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提交了佟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经核对,佟某某表示对李某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证人佟某一、李某某、王某、王某一、于某的证言、佟某某受伤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与前女友感情纠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其应以非法拘禁罪予以处罚。其在家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本人及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已取得对方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良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宛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