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小曼与周旋、张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曼,周旋,张虎,张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7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曼,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现居住地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周旋,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张虎,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张云婷,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旋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小曼54361.96元,被执行人张虎、张云婷共同赔偿黄小曼46526.5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30元,由被执行人周旋承担1421元、张虎、张云婷承担609元,经申请执行人黄小曼申请,2017年1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旋、张虎、张云婷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张云婷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及周旋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处置,2017年4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周旋位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车损赔偿金(暂不符合提取条件),张云婷名下位于泗洪县富康花园x幢xx室房产已另案查封,现已执行到位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