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亿与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亿,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3706号原告:陈亿,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旺翔,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讼代理人:洪郭宁,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君,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亿与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亿及其诉讼代理人蒋旺翔、被告徐俊的诉讼代理人毛明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俊立即偿还原告陈亿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徐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5日,被告徐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为3%,2个月内归还。被告借款后支付了两��月利息各9000元,但此后仅归还本金6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徐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予以认可,但现在暂时无力一次性还款,希望原告予以宽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5日,被告徐俊向原告陈亿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两个月,月利率3%,如到期未还,按月利率5%计息等。当日,陈亿向徐俊转账30万元。2016年6月24日、7月25日,徐俊分两笔向陈亿各转账9000元。2016年9月6日、9月7日、2017年2月26日,徐俊分别向陈亿转账47980元、2020元、10000元,合计6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徐俊承认原告陈亿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结合陈亿提交的借条、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本院对原告陈亿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徐俊在借条中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应及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陈亿现起诉要求被告徐俊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4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亿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2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10.5元,由被告徐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贲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园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