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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叶剑与上海品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剑,上海品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5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叶剑,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庆丰,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品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蒋胜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品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上诉人叶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何倩审判长 陈 俊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徐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