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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延庆县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铸造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乡太平街。法定代表人张凤兴。原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铸造厂行政裁定一案,本院(2016)京0101行审26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铸造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铸造厂给付136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26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