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真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真航,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现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诈骗罪,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于2017年3月16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公诉机关以察检公诉刑诉(2017)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真航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海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元元、代理检察员贺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真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李真航趁前女友马某睡觉期间,将马某充电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窃走,并藏匿在房间内,后李真航将盗窃的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伊犁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500元)。2.2016年12月,被告人李真航用盗窃前女友马某的手机登陆马某微信,并将马某微信零钱内1500余元转账到自己微信号内提现挥霍。3.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李真航以马某的名义多次向崔某借款,崔某误认为是好友马某,便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将钱款转入马某的微信账号内(共计15200元),被告人李真航再将钱款转入到自己的微信号内后提现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真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崔某、马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真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真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真航犯有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真航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能够真诚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真航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海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