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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正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正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督2号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城门居委会*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511592XH。法定代表人周随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红,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周正河,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是被申请人周正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孟青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