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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实验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43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实验(曾用名王艳飞),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实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实验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6时许,被告人王实验在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路“好莱斯登”大酒店门口的路边拾得被害人吕某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后于次日持该银行卡到中国工商银行陈埭支行自动柜员机处取款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实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吕某的陈述,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实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实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追赃,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实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汝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http:?/??/?205.5.0.2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4&Gid=12475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43304504&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345350152”l”m_font_1#m_font_1?)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九十���条(?javascript:SLC(17010,196)?)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九十六条(?javascript:SLC(17010,196)?)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九十六条(?javascript:SLC(17010,196)?)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九十六条(?javascript:SLC(17010,196)?)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