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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8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乔和平、梁金娥、李乃儿、王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乔和平,梁金娥,李乃儿,王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8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乔和平,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梁金娥,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执行人李乃儿,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艳平,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乔和平、梁金娥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4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按年利率7,8%计算,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4.3136%计算),被执行人李乃儿、王艳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470元及申请执行费96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乔和平、梁金娥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公开拍卖,最终以77700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剩余案款,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