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志香与刘智慧、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香,刘智慧,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317号原告:赵志香,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泉,男,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智慧,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李伟,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赵志香与被告刘智慧、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赵志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赵志香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