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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孟繁五与赵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五,赵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12号原告孟繁五,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栗波(系原告之妻),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威,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五诉被告赵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