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西丰县钓鱼乡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诉白雪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钓鱼乡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白雪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307号原告西丰县钓鱼乡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负责人何振峰,系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孙绍先,系西丰县钓鱼乡司法所所长。被告白雪峰,男,1974年12月28日生,满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丰县钓鱼乡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诉被告白雪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丰县钓鱼乡景华村扶贫互助协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