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1704庄阿二与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阿二,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庄阿二。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蓓蓓。申请执行人庄阿二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3322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