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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瞿成华与李建、朱临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成华,李建,朱临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瞿成华,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证件号码430603197010140511。被执行人:李建,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朱临湘,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瞿成华与李建、朱临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朱临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瞿成华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建、朱临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朱临湘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李建、朱临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建、朱临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瞿成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建、朱临湘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瞿成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工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