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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东旭与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孙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旭,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孙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旭,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经营者:李刚,系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瑜。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淑水,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东旭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孙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东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振明,被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孙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被上诉人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华、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东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东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李东旭负担,余款3125元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退还给李东旭;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李东旭负担,余款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李东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