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从德、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从德,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从德,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烈山区古饶镇。法定代表人:李新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从德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从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从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从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葛 侠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