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洪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0073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书记员 汪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