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严盛林、成都高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盛林,成都高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严盛林,女,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成都高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特1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盛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高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盛林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特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晓宇 微信公众号“”